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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1.02.023

不起诉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引用
@@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程序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也仍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是被害单位不服不起诉决定能否提出申诉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是仅指自然人还是也应包括被害单位存在分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第10条规定,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主体应为自然人,因此不应包括单位,对被害单位提出的不服不起诉的申诉应不予受理.但是被害单位同被害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是相似的,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以不符合申诉主体为由对被害单位提出的不服不起诉的申诉不予受理,就会剥夺被害单位的诉讼权利.而且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多为单位,剥夺其申诉权,无法有效保护企业资产.

不起诉决定、程序、单位、被害人、申诉主体、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不予受理、自然人、直接利害关系、有效保护、提起公诉、诉讼权利、企业资产、犯罪案件、申诉权、职务、复查、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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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8(诉讼法)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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