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的适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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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1.01.033

假释制度的适用建议

引用
@@ 1.提高假释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力度.现行<刑法>对罪犯的假释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不仅对范围、条件规定得更为具体,而且对假释犯的监督和考察有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这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大范围地适用假释制度提供了保障.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假释仍不被重视,其一是怕被假释的罪犯出问题,另外,对"不致再危害社会"条件的掌握还不够正确.应采用社会危害相对论的观点,积极的适用假释制度,而不是消极地对待.加大假释适用力度的另一途径是,建议将部分余刑较短的(一般可控制在一年至六个月范围内,特殊情况可放宽至二年),符合条件的罪犯,尽量由裁定减余刑改为假释.这样可使罪犯从监狱到社会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渡期,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同时,这种附条件的释放制约机制也有利于罪犯的自我约束,减少重新犯罪.

假释制度、罪犯、司法实践、适用力、重新犯罪、制约机制、再社会化、危害社会、可操作性、法律依据、相对论、可控制、假释犯、过渡期、大范围、刑法、考察、监狱、监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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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3(刑法)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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