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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1.01.024

建议重新赋予检察机关对伪证案的侦查权

引用
@@ 一、重新赋予检察机关对伪证案的侦查权,是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伪证案的侦查权属公安机关,然而,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的伪证案,多数案件随着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不断深入,伪证犯罪终现原形,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成了既不需要"侦",也不需要"查"的现成案,这时将伪证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已失去意义.可以说伪证者和职务犯罪者,是上了同一条"贼"船的人,他们有共同的利益,为了不使利益受损,总是千方百计蒙混过关.为了侦破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已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从诉讼经济和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应重新赋予检察机关对伪证案的侦查权.

检察机关、伪证案、犯罪案件、侦查权、职务、司法资源、公安机关、刑诉法规、诉讼经济、利益受损、节约、犯罪者、证据、侦破、原形、权属、构成、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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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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