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1.01.023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种类
在特定情况下,一些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主要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受害人和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行政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或补偿问题作出裁决,没有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同原告受处罚行为有批准关系的另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其中的非行政机关;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决定时的该复议机关.
行政诉讼、第三人、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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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4(诉讼法)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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