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争议案例点评——白鹤冲剂与肾功能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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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3-9934.2007.09.026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争议案例点评——白鹤冲剂与肾功能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引用
@@ 一、案情摘要 被鉴定人女,41岁.因"两小腿散在结节分布4年余"于2002年4月17日至某中西结合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变应性坏死性血管炎(活动期).中医辨证:寒热化热症.施治清热凉血解毒法.予白鹤冲剂,每日3次,服用3年6个月.后经某市医院诊断为药物性肾损害.患者家属认为,某中西结合医院的医疗行为致使患者肾功能的损害无法逆转,存在医疗依赖.向该院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赔偿.医方认为:①白鹤冲剂为市药监局批准的院内制剂,没有直接依据证实其导致肾功能损害;②白鹤制剂包装上已提示患者需进行肾功能检查,医方已尽告知义务;③患者目前肾功能损害系自身免疫性血管炎疾病所致,也可能为患者未及时采取针对性正规治疗所致;④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与患者的目前病情无因果关系.首次鉴定结论为:某中西结合医院与被鉴定人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医方对上述的鉴定结论不服,认为肾功能损害系自身免疫性血管炎疾病所致,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与患者的目前病情无因果关系.患方也不服.医方申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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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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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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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6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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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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