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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3-9934.2006.05.023

医疗机构因接种不当所致损害的责任承担--王某与某地段医院、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引用
@@ 案情 上诉人王某于2000年3月7日出生,出生后不久即因患"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炎、失血性休克、新生儿贫血"在上海市某儿童医院行"肠坏死切除手术".出院一段时间后,王某至其户籍所在地的某地段医院(被上诉人)接种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按规定,王某第3次接种的时间应为2000年7月10日,但其因短肠综合征、营养不良3次住院治疗,直至2000年11月1日才至某地段医院接受第3次接种.第3次接种后不久,王某出现发热症状,诊断为脊髓灰质炎病症.后国家脊髓灰质炎实验室、上海市脊髓灰质炎专家诊断小组均认定王某出现脊髓灰质炎病症,与第3次接种有关.

医疗机构、接种、人身损害、责任承担、地段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赔偿纠纷、脊髓灰质炎实验室、新生儿、上诉人、上海市、坏死性小肠炎、失血性休克、专家诊断、住院治疗、营养不良、切除手术、儿童医院、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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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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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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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6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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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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