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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法律适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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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处罚法定和过罚相当原则深刻体现了依法行政精神。任何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都是依法行政的社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社会中的个人、团体能够明确地知道行为准则,并以此为基础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作出预判[1]。处罚法定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过罚相当原则要求处罚后果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不能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也是处罚法定和过罚相当原则的体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在卫生行政执法实务中也得到普遍适用。正确运用适用法律对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违法行为人减轻行政处罚,既是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保护违法行为人合法权益的需要[2]。然而,对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具体适用范围、操作程序、法律适用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自由裁量基准性的规定也无法与相应情节进行细节对应,导致在法律适用中被部分卫生执法人员滥用,存在执法的随意性和内部管理上的漏洞,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现对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法律适用问题作一阐述。

行政处罚法、依法行政、违法行为、过罚相当、法律适用、处罚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执法实务、执法人员、原则要求、行政精神、行为准则、行为后果、卫生行政、危害程度、适用问题、适用范围、适用法律

28

D92;DF3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课题面上项目201540248;上海市卫生系统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13y079

2016-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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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预防医学

1004-9231

31-163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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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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