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无证执业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况分析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是无证行医主要的表现形式。无证行医查处多年来一直是各地卫生行政处罚的重要内容,而对此案由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尚未有一个统一标准。从“公正原则”出发,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1],对同等违法行为依据同样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应当是卫生行政部门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我们对上海市2011—2013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处罚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了解其裁量情况,为建立统一的案由裁量基准提供参考。
2015-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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