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依法开展婚前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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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231.2007.12.014

再谈依法开展婚前保健服务

引用
@@ 婚前保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保健服务.推行婚前保健服务是实施《母婴保健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减少先天性残疾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规定被取消,这给婚前保健工作带来了严俊的考验.作为提高我国出生人口质量三道"关卡"中第一道关--婚前医学检查还要不要进行,如何规范婚前保健服务行为,简要谈几点看法.

婚前健康检查、婚前保健、婚姻登记条例、保健服务、结婚登记、医疗保健机构、婚前医学检查、出生人口素质、人口质量、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管理机关、服务行为、出生缺陷、保健工作、先天性、当事人、证明、女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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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8-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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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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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3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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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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