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231.2002.03.022
由"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引发的问题和思考
@@ 1案情介绍
2000年某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接报,某个体旅店卫生许可证未经复核,2名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从事营业活动.经现场卫生监督,情况属实.上述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四条(二)、(四)项的规定,经合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如下处罚:①暂停非法营业;②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2000年7月13日将2000626-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和地点.但当事人未如期到指定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7月23日,将(武)卫(公)罚字(2000)年62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店,店主吴某不予理睬,摔门而去,他的成年同住家属(老板娘)声称不识字,也拒绝签字.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同当地防疫医生在送达回执上写明情况并签名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放在该旅店,后被老板娘扔出门外.该店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处罚决定,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处罚决定、送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员、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人民法院、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营业、行政复议、实施细则、强制执行、个体旅店、老板、防疫医生、法定期限、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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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5-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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