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观”社会与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特殊性——以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为例
在西方学者的视野里,中国传统法律体系通常表现为“传统的”、“落后的”与“停滞的”,甚至多数东方学者亦已习惯在西方建构下的东方知识体系下进行思维活动,这让中国“传统”法律体系长期以来被视为西方“进步”的形式理性法律之对应物.中国统治阶级心中理想的社会图像,是一个强调义务的、无讼的社会,在现实的日常生活之中,命盗(重案)由官府审断,户婚田土(细事)则由民间社会自行调解.此种纠纷解决的方式与西方对抗性的诉讼制度截然不同.由于中国并未萌发西方的“权利”意识,藉由惩罚侵犯者来保护受侵害者之“权利”构成一种义务观社会下独特的权利行使方式.这种权利保护方式体现在中国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构成了当时最进步的知识保护之法律规范.只是中国传统法律的“进步性”在西方知识霸权下销声匿迹.
中国传统法律、民事(细事)、知识产权、义务、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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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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