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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7725.2014.04.047

“瘦肉精”类案件中检疫人员犯渎职罪的启示

引用
“瘦肉精”系一类β兴奋剂,用于养殖上可以提高瘦肉率和生长速度,被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卖给养殖户添加到饲料中.由于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国家明文禁止使用,但不少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从事“瘦肉精”非法生产和使用.在“瘦肉精”案件中,一些检疫人员由于不履行职责,犯渎职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作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法律赋予了其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理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把关,为消费者的食肉安全负责.这些案件对每一个检疫人员来说都是生动的活教材,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本文通过对案件回顾,旨在增强检疫人员的责任心,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也更好地保护自己. 1 案件回顾

瘦肉精、案件、检疫、卫生监督人员、畜产品质量、质量安全、履行职责、养殖户、生长速度、生产、人体健康、警示作用、监管职能、犯罪分子、法律、安全监管、责任心、兴奋剂、消费者、瘦肉率

R19;R13

2014-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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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725

31-1278/S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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