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099/j.sus.2022.09.07.0002
合规视野下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规制路径
在实践中对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规制主要依靠单一的行政监管或刑事制裁,但这2种路径具有外部性和事后性,导致规制效果不佳.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方式,合规内含的合作规制路径对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规制具有积极意义,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增设体育组织的守法义务和法律责任,故有必要引入合规制度.合规视野下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规制路径包括体育组织自我规制和国家外部激励,前者是本质,后者是动力.提出:强化体育组织自我规制,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应对三位一体的自我规制体系;发挥国家的激励作用,通过行政激励和刑法激励反向推动体育组织自我规制的有效展开;最终构建"体育组织—国家"二元主体的合作规制路径,为营造公平的赛场秩序提供制度保障.
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合规、体育组织、自我规制、外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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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东南大学中央基本业务经费项目
202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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