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02/j.cnki.jsemc.2020.02.008
法律文明的变革: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赋予及其标准
人工智能的出现对传统“自然人”法律主体理论提出了挑战.随着智能程度的提升,人工智能将逐步摆脱“物质工具”的机械特性,具备越来越强的自主性.人本主义理念的泛滥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相冲突.从宗教神学、现实可能性、理性主义等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具备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条件.传统的以自然人为中心的“一元制”法律体系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秉承自然法的包容理念,建构新的涵括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二元制”法律体系成为必然选择.
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法律体系、二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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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3(法的理论(法学))
202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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