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代县令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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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852/J.CNKI.JSHNU.2019.04.014

隋代县令杂考

引用
隋代的县作为地方行政中最基层单位,是有等级的.开皇十四年(594),不知出于什么缘故,隋文帝将全国的县从三等九级改为四等之制,以后被唐代沿用了下去.与县的等级相对应,县令也有等级之差.长安、大兴的县令地位最高,常由中央官兼任.雍州诸县的县令由于有朝谒的制度,得到提拔的机会也很多.除此以外的全国诸县县令,除了要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以外,还要获得非常高的考课成绩,才能获得超迁.县令的职责最重要的是向朝廷缴纳足额的赋税,因此就必须加强对人口与土地的控制.理想的县令是那些有德之君子,是循吏,平时能够代天子抚养民众,乱时能够恪尽臣节.

隋代、县、等级、县令

48

K241

2019-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2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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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4-8634

31-112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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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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