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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852/J.CNKI.JSHNU.2018.01.008

社会组织立法的开放性及其限度

引用
当前,中国社会组织领域的"开门立法"呈现出一定的官民双向互动:官方对民间立法建议的吸纳方式包括专家会、咨询会的广泛吸纳、法案征求意见稿的集中吸纳和立法"英雄帖"的全面吸纳;公众对立法的主体性参与包括专家集体深入参与立法、社会组织积极影响立法和公民个人踊跃上书立法.在既有的"开门立法"之中,虽有民间参与但由官方主导,虽有普通民众参与但由精英主导,虽有个体参与但由群体主导.故而,在"开门"与"闭门"之间纠结和徘徊的"开门立法",需要走向真正的公共立法.

社会组织、开门立法、开放性、慈善法

47

C916(社会学)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社会组织立法的困境及出路研究"17BFX212

2018-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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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4-8634

31-112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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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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