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852/J.CNKI.JSHNU.2017.05.007
非营利组织的法治化监管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一直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化监管体制,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比如监管制度约束力不足,重资格预审、轻行为监管,公私权力边界模糊,社会主体的监督地位边缘化等.突破传统的行政化监管体制,需要结合中国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将非营利组织纳入法治框架,坚持社会本位、公私法分治和分类监管原则,构建起“以法制为基础,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形成多元主体联动监督机制,强化对非营利组织法律责任的追究,建立司法救济机制”的法治化监管体系,促进非营利组织的依法自治.
非营利组织、法治化、公私法分治、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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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政府对境外在华非政府组织分类管理研究”13AZZ009
2017-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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