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634.2007.02.003
基于法益结构的制度选择——《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若干选择的评析与建议
文章从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法益结构入手,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若干问题的制度选择作了深入评析,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作者认为,在服务期问题上,<二审稿>对出资培训服务期限未作强制限定对避免服务期过长现象不力,对特殊物质待遇服务制度未加规定则是合理的;在竞业限制问题上,<二审稿>减弱了对竞业限制事项约定的干预力度,加重了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责任,存在明显不足,应对竞业限制事项的约定增加限制性规定,并应重构损失赔偿责任;在特殊用工形式问题上,<二审稿>从严规制劳动派遣,很可能导致外包用工的迅速发展,对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危害,应修改第72条的相关规定,降低外包用工中劳动者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法益结构、服务期、竞业限制、劳动派遣、外包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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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中国法律)
2007-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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