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伦理学的本体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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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634.2006.05.003

信息伦理学的本体论基础

引用
文章首先对信息伦理学的悠久历史作了简单回顾.信息伦理学起源于米歇尔·佛科特(Michel Foucault)所分析的希腊语概念"自由演说"②或言论自由.关于信息伦理学的最新概念尤其与20世纪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因特网的发展而出现的各种问题密切相关,它包括大众媒体、图书馆学、信息科学以及商业等领域的伦理问题.从广义上说,信息伦理学概念涉及所有可能现象的数字重建,从而导致与数字本体论相关的种种问题.作者根据海德格尔关于本体论与形而上学关系的观点,认为本体论与"存在"本身有关,它不仅仅与形而上学讨论的主题即生物的生存有关.本文将海德格尔的理论和乔治·斯宾赛·布朗(George Spencer Brown)、高特路·甫瑞(Gottlob Frege)、尼克拉斯·鲁曼(Niklas Luhmann)等学者的学说相提并论,同时加以比较.用佛科特的专业术语来说,本体论是形而上学的尴尬困境.从本体论的角度探讨信息伦理学的基础,其首要目的是质疑数字本体论的形而上学的奢望.数字本体论被认为是当今对"存在"的普遍理解.作者把人类存在作为一种与万物存在即"无标记空间"相关的伦理关系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一些数字技术的挑战,并着重分析数字代理人的道德状况.作者据理论证,信息伦理学不仅仅涉及与佛劳瑞德(Floridi)所提到的"信息领域"相关的伦理问题.文章将这种观点与佛劳瑞德提出的关于信息伦理学基础以及数码代理人道德状态的论点进行对比分析.文章认为,简化论者把人体作为数字数据的观点忽视了数字本体论的局限性,抛弃了伦理定位的基础.最后,文章探讨了同"数字分隔"相关的问题以及信息伦理学跨文化的方方面面,并提出了长期和短期的研究设想.

信息伦理学、数字本体论、言论自由

35

B82-057(伦理学(道德哲学))

200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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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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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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