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23.02.008
个人信息拒绝权的界定与适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一般性的个人信息拒绝权,从法律中拒绝概念的内涵、《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3款、第27条中所规定的两种具体拒绝权来看,个人信息拒绝权就是在选择退出的逻辑下,由个人所享有的针对法定权限、无溯及效力的终止形成权.这一内涵理解也与比较法上个人信息拒绝权的内涵特征相契合.个人信息拒绝权的外延则不仅包括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3款、第27条中的具体拒绝权,而且包括了针对第13条(四)项下无因管理型合法权限的具体拒绝权.此外,第13条(二)项下是否存在具体拒绝权也有解释的空间.个人信息拒绝权作为形成权,其生效时点的认定应当采取到达标准,其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和期限.拒绝权的例外实际指明了限制个人信息拒绝权的三种思路和方法,但这三种方法的适用本身也受到限制.在第24条3款、第27条下具体拒绝权适用的特殊问题则主要体现为特别的构成要求.
个人信息拒绝权、终止形成权、自动化决策、已公开个人信息
D913;D923.8(法学各部门)
2023-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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