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22.06.017
清末矿务章程施行中的税制变革及其限度
清末,清政府颁布了多部矿务章程,以加强对矿业的管理.矿章规定,矿产品应缴纳出井税与出口税,取代此前的矿课、厘金及其他捐税.矿章颁布后,其推行并不顺利.清政府出于控制矿产品的目的,保留了传统的矿课制度,部分省份甚至在中央的支持下对矿业实行统制.税制变革引发了中央与直省以及省与省之间的利益纠葛,各省固守地方利益,对矿章的规定只是有选择性地予以执行,由此造成清末矿税混乱无序,即矿课、厘金和出井税等各种税制并存.清末矿业税制变革的实践困境揭示了税制变革背后的利益冲突,表明晚清政府制度变革的内在动力不足,其对财政的管控能力也很薄弱,以致矿业税制变革的实际效果有限.
《大清矿务章程》、矿课、出井税、完税免厘、清末财政
K252(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1949年))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22-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7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