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21.05.010
个人信息保护的公法应对:引入预防原则的构想证成
数字科技滥用个人信息造成的社会风险与个人权利侵犯问题日益突出,个体缺乏保护个人信息的能力,公法已然具备更深层次干预个人领域之理由.预防原则是公权力面对科技风险的严厉举措,近年来其扩张适用日益广泛.数字科技之风险后果既满足严重性与不可逆转性,又符合预防原则的基本触发条件,因此适用该原则应是风险防范的较优选择.由于抽象的侵权风险证明可能离不开主观判断,在适用时需要注意限制其规范对象,科学设定"强""弱"预防原则的启动阈值,灵活设置"不确定风险"的证明,避免无休止的重复论证.
个人信息保护;预防原则;政府责任;科技风险;面部信息
D923.7;D922.7(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素研究";重庆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重点项目"基于山地城市道路场景的自动驾驶社会实验研究"
2021-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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