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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769.2021.04.003

《反垄断法》中推定的限度——对共同市场支配推定规则的反思

引用
中国《反垄断法》仅依据市场份额以推定的方式来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这与欧盟竞争法的规定不一致.由于推定的前提是行为的可能后果具有稳定性,而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比较法、基础理论以及协同行为的确认等问题上都存在巨大争议,并不具有稳定性;此外,通过市场份额推定虽然较为容易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成立,但可能造成没有协同行为的寡头市场被过度干预.因此,中国《反垄断法》应当采用设定一般性的法律要件(要素)的方式来直接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默示共谋、推定、反垄断法

DF414;D922.294(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50

2021-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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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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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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