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拒绝返还抗辩权——基于《民法典》第157条与第525条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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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拒绝返还抗辩权——基于《民法典》第157条与第525条的解释论

引用
鉴于《民法典》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双方返还中,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可以是物权请求权,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则只能是债权请求权.返还双方权利的不对等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基于《民法典》第157条对双方返还"同时性"与"对等性"的内在要求,宜赋予返还当事人拒绝返还抗辩权.若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准用《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以拒绝对方要求相应的返还的请求.在双方陷入"返还僵局"后,返还原物义务人可对标的物进行变价,以所获价款优先清偿其债务,以实现《民法典》第157条的立法目的.拒绝返还抗辩权原则上采"存在效果说",但对于变价效力与优先效力的行使,宜采"行使效果说".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利益失衡、拒绝返还抗辩权

D913.6(法学各部门)

2021-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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