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多元化发展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制度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了避免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永久约束、保障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和人格自由发展,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当事人有预告解除权,即不需要解除原因,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在信赖关系被打破或其他原因致维持合同对当事人不可承受时,无论是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还是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基于重大原因立即解除合同.《民法典》在个别有名继续性合同中承认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即当事人解除合同既不需要解除原因,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任意解除权是完全的解除自由,需要充分的正当性理由.在传统的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之外,《民法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了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预告解除权,这是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新发展.然而,定期继续性合同预告解除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并不充分,而且对契约严守制度的冲击太大,要限制其扩张.
继续性合同、预告解除、重大原因解除、任意解除、合同终止
D913.6(法学各部门)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民法典》对房屋承租人保护的创新研究"20CFZJ27
2021-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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