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19.05.015
"河长制"推行中的公众参与: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以湘潭市"河长助手"为例
"河长制"要从一项政府应急管理制度设计转向为长效化制度实践,必然需要社会主体的有效参与.基于对湘潭市推行"河长助手"治理实践的研究发现,以民间组织为中介的公众参与,需要建立在地方政府的信任与需求、民间环保组织的社会资本积累、精准的身份定位以及利益表达的集中与理性化的基础上.同时,公众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社会动员不足、短暂化与形式化、治理成本高、合法性与有效性不足等"运动式治理"弊端.
河长制、公众参与、运动式治理
C916.1(社会学)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现代农村社区共同体精神的构筑机制研究";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可能与可为——以绿色潇湘为例"
2020-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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