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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769.2019.05.011

动产动态质押的生成逻辑与立法表达——以民法典物权编动产担保立法为中心

引用
动产动态质押的模式演进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现代化而转型,一部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一部动产动态质押的"蜕变史".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存在三种运作模式: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银行模式.动产动态质押吸收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实乃弥补我国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制度缺憾的最佳选择.质权人以专业监管稀释出质人的质物控制力,以最低价值控制线特定化质物价值,具体通过质物审查行为和质物监管行为设立与存续动态质权.质权人控制的质物价值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时,出质人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物,质权不受影响.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担保的债权受偿后,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或解除质押监管措施.

民法典物权编、物流金融、动产动态质押、质物流动性、质权担保力

D913.2(法学各部门)

2020-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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