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19.04.009
不作为环境污染责任认定的困境与出路
承担不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以违反保护环境作为义务为必要.保护环境作为义务可划分为法定的具体保护环境义务、约定的保护环境义务及法定的“一般保护环境义务”.当法律或合同没有明确具体的作为义务时,法官如何判断和寻找不作为环境污染行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即援引一般保护环境义务条款的法律依据何在?这个问题目前为止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若将一般保护环境义务的法源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6条即“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就既可破解《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却基本不被审判实践援引的困境,又可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下认定不作为环境污染行为违反作为义务的最佳法源选择.对不作为环境污染责任理论研究的欠缺影响了立法质量和司法适用,应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条款做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理论与实践的迫切需求.
环境污染责任、不作为侵权、一般保护环境义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
D913.7;DF468.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研究”14BFX111;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司法认定研究”2015YBFX095;南京师范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184080H202B171
2019-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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