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19.03.008
村规民约的内涵、性质与效力研究
乡村振兴的根本出路在乡村主体的内因驱动,村民自治是此种内因驱动的根本载体,其外观集中于村规民约的生成与践行.但就村规民约的行政监管与司法适用,在实务中却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矛盾与冲突,处于混沌状态.究其原因,或许与对村规民约的内涵、性质与效力认知现状有关.经实证考量和规范分析可以认为,村规民约系村或者村民小组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就村民组织内部事务制定的各种自治规范的总称.若涉及事项属于国家授权村民自治范围的,村规民约本质上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反之属于契约,没有法的属性.村规民约有效性的实质依据是基于同意的社会权力,形式依据是合法程序.由此,对村规民约的政府行政监管和法院司法适用应当针对不同性质的村规民约,遵循其效力根源,采取不同的处理步骤和规则.
村规民约、性质、效力
D923.8(中国法律)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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