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与革新
将共同危险行为向共同侵权行为看齐的旧定位并不妥当,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对其妥当定位应是分别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革新能够理顺数人侵权行为的内部逻辑体系,脱绑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的必然关联性,并区分逻辑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与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革新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不仅可以弥补《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不足,对我国司法实践也有指导意义.
共同危险行为、定位、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
D923.7(中国法律)
2018-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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