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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769.2016.04.014

监护人责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场城区分说”的主张

引用
监护人责任是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性质上宜认定为替代责任,与监护责任存在本质区别.境内外民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于监护人责任的责任性质、责任基础均存在争议,两者内在的逻辑矛盾也造就了现行规范体系及司法实践的双重标准.传统民法学理论在不区别场域的情况下来探讨监护人责任的整体性,存在解释学上的悖论;但从实证视角加以归纳分析,司法实践无形中对监护人责任的规范体系形成了以“场域区分”为主线的裁判思维,较好地解决了监护责任的多面性问题.此外,被侵权人若是未成年人,被侵权人监护人的过错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加以过失相抵.

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过失相抵原则、场域区分说

DF529(民法)

2016-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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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769

51-1037/C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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