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费税改革:“范式”选择与阙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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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769.2016.04.007

社会保障费税改革:“范式”选择与阙疑

引用
有关我国社会保障税费改革的学术文章俯拾即是,但存在相当数量的跟风现象,一味地追捧税费改革,缺乏学术独立性,从而降低了部分文章的价值,使税费改革如此浩大的工程在理论准备上仍稍显不敷,而内容上则多偏向于研究具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西方发达国家,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探讨并不多见,因此,研究视角宜适当转向亚洲特别是与中国近邻的具有较为成熟社保制度的国家.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之后能够增强强制性的观点我们也有两点疑义:一者,对税能提高资金征收的强制性抱审慎怀疑态度;二者,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颁布的条例,虽不是法律但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性质,费改税后,以正式法律条令确定下来,然两种条令之间的效力差别不得而知.基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费在征缴力度上已经具有和税类似的强制性特征,拉弗曲线援用至我国社会保障缴费领域顺理成章,但对开征社会保障税仍存隐忧,改革模式的选择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社会保障、费改税、拉弗曲线、“范式”选择、阙疑

F062.6(经济学分支科学)

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企红利征缴比例倍增目标下的国资预算支出民生”14AGL007

2016-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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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研究

1000-4769

51-1037/C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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