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15.05.016
惩罚之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
恢复性司法关注被害人的需要,注重协商与和解,重视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恢复,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刑事司法模式.传统报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存在着缺陷,而婚姻家庭犯罪独特的自身特点有利于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对于家庭成员侵害财产法益的犯罪,可以采用不告不理的规定,强调亲属间相互包容的价值,尊重被害人意愿.对于家庭成员间侵犯人身权的案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既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并达成和解,尽量避免刑事法律的介入而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也可由司法机关主持调解,调解结果作为对加害人一种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恢复性司法、婚姻家庭犯罪、亲亲相害、不告不理、调解制度
DF639;DF55(刑法)
2015-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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