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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769.2015.02.006

二氧化碳的法律定位及其排放规制立法路径选择

引用
在二氧化碳排放规制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符合《清洁空气法》下“空气污染物”的广泛定义,因而美国环境保护署有权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监管.在欧盟,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制采取两分法,纳入《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的,依指令;未纳入的,作为污染物,适用《工业污染物排放指令》.虽然可以将二氧化碳作为空气污染物对其排放加以规制,但这并非控制碳排放的最佳立法选择.因此,大多数国家选择通过专门立法来控制碳排放.我国不宜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作为空气污染物由《大气污染防治法》加以规定,而应当选择制定专门的低碳发展促进法或者气候变化应对法,对碳排放加以规定.

二氧化碳、空气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法、低碳发展法

DF468.3(经济法、财政法)

2015-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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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769

51-1037/C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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