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14.04.015
金融信托:金融行业抑或制度工具——析“通道型”信托产品之“刚性兑付”
在我国金融市场上,“通道型”信托产品虽然具有“刚性兑付”特性,然而也危机频发.由于权责不清,作为信托产品,缺乏信义义务承担主体,其从产生之日起即蕴含极大的法律风险.“通道型”信托产品产生的缘由是因为我国把信托作为金融行业,分业经营体制中,规定其由信托公司专营.我国将信托定位为金融行业,缺乏科学依据,无益于金融系统的安全,却有损金融效率.金融信托应是兼具风险隔离功能和财产管理功能的特殊金融工具,应由所有金融行业运用.
金融信托、“通道型”信托产品、刚性兑付、金融行业、制度工具
DF438.2(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司债券信托法律问题研究”12BFX086
201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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