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14.02.012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新变革——以法解释论为视角
管辖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不仅增设了公司诉讼管辖,拓展了协议管辖,而且还增加了应诉管辖,限制了管辖权的“下放性”转移.这些管辖的新制度对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从解释论的视角,管辖制度还有许多有待明确、完善之处:明确公司诉讼管辖的适用范围和专属管辖属性;通过典型案例总结协议管辖“实际联系地”的规则,考虑不平等约定的救济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协调应诉管辖中当事人异议义务与法院职权查明职责矛盾,识别与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解决应诉管辖正当性不足的问题;明确管辖权“下放”转移的条件、程序和救济机制.在新法通过后,需要借助解释论予以完善,通过理论解释演绎规则,通过典型案例归纳规则,待时机成熟时推动法律修改,这是未来包括管辖制度在内的民事诉讼法完善的新路径.
民事诉讼、公司诉讼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下放性"转移
DF721(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研究"12CFX049;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校级青年项目
2014-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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