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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769.2014.01.013

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合法性论辩与司法边界厘定

引用
“放贷型高利贷”是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禁止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情节严重者契合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文义射程,司法对其入罪于法有据.否定者未作“个贷型高利贷”与“放贷型高利贷”区分,全盘否定民间高利贷入罪司法的合法性不能成立.“放贷型高利贷”的入罪标准(情节严重)可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参照同级事项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把握,升格标准(情节特别严重)可依“情节严重”起点数额的5倍确定.

高利贷入罪、个贷型高利贷、放贷型高利贷、司法边界

DF623(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非法集资刑法应对的理论与实践”13BFX06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12JD03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的正当性及其边界研究”JBK130950

2014-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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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研究

1000-4769

51-1037/C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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