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12.06.015
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生长: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中心的观察
资本市场既有智慧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商事组织或融资工具的创新与成长,均植根于本土法律环境,有着独特的演进路径,依赖于配套制度的动态修正,难以孤立地论其优劣.作为推动资本市场融资与企业创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存在一种最优商事组织形态的追问,必须理性地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客观地审视我国既有商事组织立法体系配套机制的中国元素,观察历经市场验证的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载体的变迁轨迹,而非简单化地给出一个终局不变的答案,或许是走出中国特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现实路径.
商事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信托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实证研究”CLS2012D214
2012-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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