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12.03.016
交通风险之刑法应对:“危险驾驶罪”理性分析
我们面临的风险分为自然风险和人造风险,人造风险是人类行为引发或造成的风险,是来自社会且影响社会的“不确定的不利状态”,是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在主观支配下形成的,带有侵害性,酗酒驾驶和飙车竞驶就是这样的风险行为.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对某种风险消解的介入,必须有迫不得已性或说必要性.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法达到保障交通运输良性秩序时,作为社会保障法的刑法,对危险驾驶这种无法容忍的极度高危险行为的放任,就是对公民财产、生命安全的漠视.不仅如此,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诞生,也是刑法应对交通风险的一次立法重构,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变革、刑法观念的转变、刑法应对风险的路径探索,都有引领作用.
刑法修正案(八)、人造风险、酗酒驾驶、飙车竞驶、危险驾驶罪
DF622(刑法)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项目2010-XZQN37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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