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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769.2011.02.016

论私法中的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以民国初年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为例

引用
私治自治既是传统民法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一种法律技术和研究进路.然而,它的局限性是非常明确的,在不动产研究领域,如果不能以客观态度看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难以形成科学的认识.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规则,在民国初年经历了从契约主义到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变迁,从表面上看,这只是公示方式的变化,实质上却是公法对于私法法律关系形成过程的渗入、控制过程.这说明,在私法自治的空间里,公法强制的因素已经融入并与其一起构成私法规则的整体.

私法自治、契约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公法强制

DF521(民法)

2011-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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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769

51-1037/C

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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