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11.01.012
比较法视野下的暂缓起诉制度研究——以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为范本
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在适用案件范围、裁量依据、是否需要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处分方式、确定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廓清这些差异,并在坚持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基础上,我国更适宜采取"暂缓起诉"而不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称谓.暂缓起诉制度的试点,在实体法上有刑法第37条为依据,在程序法上,可以对诉讼期间中止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寻求依据,因而具有相当的合法性.以暂缓起诉为平台,展开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并建立与社区矫正的衔接机制,将极大地有利于我国起诉制度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暂缓起诉、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附条件不起诉
DF718(诉讼法)
2011-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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