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10.01.003
死刑判决的民事赔偿"挤压功能"初论——以被动赔偿不能算孙伟铭"积极悔罪"为视角
孙伟铭深度醉酒后非法驾车,导致4死1伤特大交通事故后,在刑事判决宣布前,极度冷漠地对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刑事判决以"死刑立即执行"发布后,孙伟铭及亲属受到保命的强力挤压,在短短的20多天时间里,赔偿了受害人100万元.这种刑事死刑判决对于民事赔偿的挤压效果,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却不能构成孙伟铭的"悔罪积极".对于最高法院倡导的"宽严相济",作者认为孙伟铭案件在本质上,不宜适用.
孙伟铭案、民事赔偿、死刑判决、挤压功能、积极悔罪
DF613;DF529(刑法)
2010-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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