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09.03.019
刑事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方法——自由证明及其具体运用的比较法研究
刑事诉讼中,程序法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就证明方法而言,基于减少诉讼成本与保障被告人利益之考虑,对程序法事实得适用自由证明的方法,而无须进行严格证明.对于强制性措施、自白之任意性、诉讼条件与诉讼能力等重要程序法事实,虽然皆可适用自由证明,不过却在自由度上有所不同,存在所谓"完全的自由证明"与"相对的自由证明"之分:对强制性措施之条件,可进行"完全的自由证明",对自白任意性、诉讼条件与诉讼能力却以"相对的自由证明"为宜.
程序法事实、自由证明、严格证明、诉讼条件、诉讼能力
DF718(诉讼法)
2009-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