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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769.2008.05.015

信息披露义务群的构成研究——以功能的实现为视角

引用
信息披露义务是合同法中的焦点问题,具有复杂的功能,如保护真正的合同自由、有利于理性选择、信息清晰、实现合同公平、培育诚信.为实现此种功能,信息披露义务就需要有义务群来支撑,具体有披露重要信息的义务、以通常和易于理解的语言进行披露的义务和解释义务.然违反上述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性义务),如可以适用错误、欺诈、债务不履行或者计算期间的延迟.<欧洲合同法原则>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其他欧盟立法都确认了信息披露义务,我国未来的<合同法>修改也应当确立该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群、法律义务、合同自由、合同法

DF418(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合同法中的信息披露义务"06JC82005;吉林大学人文社科青年项目"从文本到语境"2007QN005

2008-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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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研究

1000-4769

51-1037/C

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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