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08.02.014
论行政主体在防灾减害中的责任
防灾减害工作的意义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维持社会的正常状态和秩序,因此,防灾减害工作是公共行政的组成部分,这也决定了行政主体防灾减害中的责任承担者地位.行政主体防灾减害的责任范畴包括:目常管理中的防灾减害,专项执法中的防灾减害,行政预案制定中的防灾减害.具体的责任形式有三种:创造良好生活环境的防灾减害责任,处置突发事件的防灾减害责任,履行公共安全责任的防灾减害责任.对行政主体在防灾减害中失职行为的问责包括:立法问责,行政问责,司法问责.
行政主体、防灾减害、公共权益、突发事件
DF391.3(行政法)
2008-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