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07.03.013
论潜在损害的诉讼时效
潜在损害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损害种类,它与现代性迅猛发展引发的"风险社会"紧密相关.传统欧陆民法的时效制度几乎没有关注这一问题,导致潜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往往因罹于时效而得不到任何救济.近年来,一些国家努力突破传统时效制度的限制,扩大对潜在损害的救济.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间,潜在损害是经济发展的代价之一,受害者多为消费者和劳动者.从利益衡平角度考虑,我国立法应规定潜在损害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
潜在损害、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风险社会
DF51(民法)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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