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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769.2007.01.018

论我国司法解释模式的重塑

引用
当前我国司法解释模式的特点,是解释主体弱体化、解释过程行政化、解释内容抽象化、解释体系自体化.我国司法解释模式改革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改革规范性司法解释,具有"准立法性"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回归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活动或立法解释解决.二是改革个案解释制度,完成司法解释主体、载体和程序的转换,由"法院解释"转换为"法官解释";由"批复解释"转换为"判例解释";由颇具行政色彩的"内部请示报告制度"转换为"司法判例发布制度".

司法解释、个案解释、规范解释、判例机制

DF821;DF831(司法制度)

2007-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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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研究

1000-4769

51-1037/C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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