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06.05.016
再论物权的概念
物权概念具有抽象性与普适性,难以对各种物权的主体一一列举,物权的主体应当采用"权利人"的表述.权利人的概念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开放性,可以将各种主体纳入其中,能够为未来出现的新型物权及其主体的确定留下足够的空间,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物权的客体主要指动产、不动产,是有体物,特殊情况下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支配性与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是联系在一起的,虽然无体财产权也具有支配性,但其客体范围很难像有体物那样确定,所以支配性较差.物权法应当将物权界定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物权的概念、权利人、有体物、物的支配性、对世性
DF521(民法)
2006-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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