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06.02.022
票据法司法解释第69条之检讨
付款人对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实然上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只是权衡各方利弊后的立法政策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确立付款人应对此负责的规定,其实质精神是恰当的.但其通过违背立法原意来解释<票据法>第5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实际上已不是以过错责任而是以无过错责任来归责,这有悖法律原意.
票据、票据法、司法解释、形式审查义务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2006-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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