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06.01.023
关于我国刑法设置社会服务刑的立法构想
在我国刑法中增加社会服务刑,有助于完善我国刑罚体系,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制化,使我国刑法尽快与国际接轨,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衔接.社会服务刑应当是刑罚体系中附加刑的一种,其适用对象应区分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两种情况.在立法上设立社会矫正局,作为包括社会服务刑在内的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将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刑法、刑罚、社会服务刑、社会矫正
DF613(刑法)
2006-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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